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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买卖比特币合法吗?| 一篇短文讲清比特币的法律属性 - 知乎

在中国买卖比特币合法吗?| 一篇短文讲清比特币的法律属性 - 知乎首发于谷奔随笔切换模式写文章登录/注册在中国买卖比特币合法吗?| 一篇短文讲清比特币的法律属性徐健(谷奔)比特币自从2009年问世以来,经历了多次大起大落。进入2021年,比特币又迎来一次大的涨幅。2021年2月16日,比特币对美元的汇率,突破5万美元。这自然掀起了广大群众对比特币,以及更广义的加密货币的兴趣和热情。特斯拉也参与了进来。据投行 Wedbush 估计,特斯拉在过去一个月中仅由于比特币疯涨,已大赚约 10 亿美元,很可能比 2020 年卖电动车赚得还多。公开文件显示,特斯拉已经购买了价值 15 亿美元的比特币。可以说,比特币又一次赚足了媒体和大众的眼球。不过,很多人还是担心比特币的安全,尤其是合法性。经常问的一个问题是:在中国买卖比特币合法吗?其实这个问题提得非常笼统。我相信这个问题是普通投资者提出和关心的,因此我把它细化为三个问题,希望能够通俗明白地讲清楚比特币的法律属性。第1个问题:我作为一个普通老百姓,想从他人手里买比特币,或者把我的比特币卖给他人,会触犯刑法吗?也就是说,会被拘留甚至关进监狱吗?答案是不会。(当然前提是没有其他触犯刑法的情形)第2个问题,我作为一个普通老百姓,想从他人手里买比特币,或者把我的比特币卖给他人,会触犯行政法规吗?也就是说,会遭到行政处罚吗?比如说罚款甚至没收等?答案是不会。(当然前提是没有其他违反行政规定的情形)第3个问题。我作为一个普通老百姓,想从别人手里买比特币,或者把我的比特币卖给他人。如果出现了买卖纠纷,能够告到法院,要求赔偿,返还款项或比特币吗?我想你的诉讼理由可能是这样的,即主张比特币不是国家承认的货币,因此要求法院判决交易违法、合同无效,从而达到返还款项或比特币的目的。如果是这样,答案是不一定,但很大概率不行。目前法院的判决结果并不一致,但是倾向上,是认定交易及合同有效(如果没有其它无效情形)。法院把比特币定性为特定的虚拟商品,那么就是买卖双方的自由意愿,风险也当然是自担。好了,上面这三个细化的问题,应该能够理清普通老百姓对于买卖比特币的合法性的担忧了。简而言之,国家法律目前是把比特币定义为一种特殊的虚拟商品,就像你去网络游戏里边,买卖一些游戏道具一样,这是一种数字商品,也可以说是数字收藏品。因此的话。对于个人买卖,法律上并不禁止的,交易风险肯定是自担的。那么,国家对于比特币的法律规制,红线在哪里呢?通过上面的分析,你应该能体会到,原则在于,如果你把比特币作为数字商品来使用,没有问题。但是,国家不承认比特币的货币属性,因此,如果你以货币金融的属性使用比特币,便触及了法律的红线。什么是以货币金融属性来使用呢?其实这主要牵涉机构而非个人,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禁止银行类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如支付宝)涉足比特币业务。包括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以比特币为产品或服务定价,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买卖比特币,不得承保与比特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比特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与比特币相关的服务。第二,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第三,不论是个人或机构,如果参与代币发行融资(例如在区块链上发行代币并集资),则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这点个人也要注意,如果个人在区块链上发行代币并集资,则触犯了法律的红线,甚至涉嫌犯罪。最后,想了解详情的读者,可以在网上搜索并阅读下面的相关法律法规。五部委《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银发[2013]289号)七部委《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3号)《关于防范以“虚拟货币”“区块链”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等。编辑于 2022-12-29 15:35・IP 属地北京数字货币虚拟货币比特币 (Bitcoin)​赞同 9​​1 条评论​分享​喜欢​收藏​申请转载​文章被以下专栏收录谷奔随笔徐健博士的工作生活分享(公众号:谷

在中国持有比特币合法吗? - 知乎

在中国持有比特币合法吗? - 知乎切换模式写文章登录/注册在中国持有比特币合法吗?陈雷先说结论:持有比特币是合法的。本文从法律文件和司法实践两个方面,对持有比特币的合法性进行了论证。法律文件2013年12月3日,人民银行、工信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联合发布了第289号文件,即《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在第一条,正确认识比特币的属性中写道: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这句话有两层意思:第一层意思是说,在中国法定货币只有人民币,比特币不是法定货币,不应当作为一种货币在市场上流通。第二层意识是说,比特币虽然不是货币,不能当做货币流通。但它是一种虚拟商品,可以把它当做一种商品来流通。就像股票、债券等商品一样,任何人都可以持有,可以买卖。此后无论是中央的文件,还是我国的法律、行政法规都没有禁止公民持有比特币。也就是说,持有比特币是合法的。《通知》第五条,加强对社会公众货币知识的教育及投资风险提示中写道:各部门和金融机构、支付机构在日常工作中应当正确使用货币概念,注重加强对社会公众货币知识的教育,将正确认识货币、正确看待虚拟商品和虚拟货币、理性投资、合理控制投资风险、维护自身财产安全等观念纳入金融知识普及活动的内容,引导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货币观念和投资理念。这句话的意思是说,投资比特币这种虚拟货币是有风险的,需要理性投资、合理控制自己的投资风险。总结一下就是,你可以买卖并持有比特币,但是风险自担。这和投资股市一样,你可以任意买卖任何上市的股票,但是请自担风险。比特币的司法实践2020年5月6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涉及比特币的上诉案。在这起案件中,四名犯罪嫌疑人严冬、吕芳、张飞、傅云(马来西亚国籍)通过殴打、威胁等手段,强制受害人皮特、王晓丽将18.88个比特币、6,466个天空币转账到自己的账户。皮特、王晓丽将严冬等人告上法庭,请求返还比特币及天空币。一审法院判决严冬等四人共同返还皮特、王晓丽比特币18.88个、天空币6,466个,若不能返还,则根据加密货币行情网站http://CoinMarketCap.com 2018年6月12日公布的比特币、天空币交易收盘价及当日美元牌价,比特币按每个42,206.75元、天空币按每个80.34元赔偿。严冬等四人不服,选择了上诉。在二审中,皮特、王晓丽自愿放弃追索天空币,但坚持追索比特币。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中天空币的相关内容予以相应变更,其他判决内容予以维持,严冬等四人要按照每个比特币42,206.75的价格赔偿皮特、王晓丽夫妇。这个案件的意义在于:承认了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属于财产的范畴,是受到法律保护的。结论比特币作为一种虚拟商品,属于个人财产的一部分,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任何人都可以买卖和持有比特币,但是相应的风险需要自行承担。特别说明: 本文只是在论证持有比特币的合法性,不能作为投资比特币的依据。发布于 2020-09-27 10:39虚拟货币数字货币比特币 (Bitcoin)​赞同 9​​添加评论​分享​喜欢​收藏​申请

解读央行虚拟货币新规,炒币违法吗? - 知乎

解读央行虚拟货币新规,炒币违法吗? - 知乎切换模式写文章登录/注册解读央行虚拟货币新规,炒币违法吗?郭亚涛​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2021年9月24日,央行在其官网公布了《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以下称《通知》),进一步明确虚拟货币及相关虚拟货币活动的属性,明确了应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工作机制,并提出加强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监测,该文落款日期为2021年9月15日。结合以往政策,精读《通知》,链法律师团队整理出如下内容,希望对读者们更好的理解政策有所帮助。全文4600字,阅读需要10分钟《通知》全文及「答记者问」可见上一篇文章:重磅|央行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附全文及答记者问)o1 关于《通知》出台的背景「答记者问」中对这一问题有详细答复: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明确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定货币地位,禁止金融机构开展和参与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清理取缔境内虚拟货币交易和代币发行融资平台,持续开展风险提示和金融消费者教育,取得积极成效。为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始终保持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的高压打击态势,人民银行等部门结合新的风险形势,在总结前期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通知》。笔者将其理解为:《通知》的出台,是新形势下对此前监管内容的强调,是对以往监管工作的延续和补充。o2 重要的事情再说一遍这次 《通知》中再次强调了虚拟货币和相关业务活动的本质属性。为什么说是再次?关于虚拟货币的属性问题:2013年12月5日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强调“比特币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从性质上看,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但是,比特币交易作为一种互联网上的商品买卖行为,普通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拥有参与的自由。”关于相关业务活动本质属性:这次《通知》强调,我国对虚拟货币的监管政策是明确的、一贯的。「明确」是指监管政策从一开始就说的很明白。「一贯」是指监管政策从始至终是一致的。即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加密资产的非货币属性。针对「禁止的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这次的《通知》也进行了列举式的明确,主要包括:(1)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2)开展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3)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4)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5)代币发行融资(ICO);(6)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上述内容并非第一次提及,行业人尽皆知的2017年9月4日由央行等七部委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中,也明确提及了上次内容。链法研究|一直被误读的九四公告正如「答记者问」中所言,这次《通知》的起草,是结合新的风险形势,总结前期工作经验。这次《通知》的发布,是为了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始终保持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的高压打击态势。o3 明确境外交易所向国内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九四之后,交易所出海。但依据保护管辖权原则,由于这些交易所面向国人提供服务,仍然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保护管辖权是指: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凡侵害本国国家或者公民利益的,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我国刑法。此外,《通知》同时强调了在境内为境外交易所提供服务的人员亦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采取列举的方式明确了三类行为:营销宣传、支付结算、技术支持。这一点并不意外,如果将经营交易所并向国人提供服务界定为非法金融活动,那么为非法金融活动提供服务的行为,自然需要承担责任。此外,对于三类行为的列举,是目前网络犯罪活动中我国制定相关法律规定时较为普遍的做法。比如目前针对利用网络赌博犯罪、网络的传销犯罪、网络非法集资类犯罪等的立法,也对上述三类行为进行了评价和列举。o4 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有什么法律风险普通民众尤其关注这一点。《通知》发出后,不少行业朋友和人士,都在通过各种途径给我们留言,询问还能炒币吗?炒币是非法的吗?《通知》第一条第(四)款为: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何为公序良俗?我国《民法典》总则编共有四处使用了公序良俗:(1)第8条规定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原则;(2)第10条对于法源的规定,适用习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3)第143条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之一为不得违背公序良俗;(4)第153条第2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公序良俗的概念包含两层意思:一是指公共秩序,即法律秩序,包括社会公共秩序和生活秩序;二是指善良风俗,即法律秩序之外的道德,即由全体社会成员所普遍认可、遵循的道德准则。我国有学者参考国外判例学说,将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类型化为10种:(1)危害国家公序型,比如以从事犯罪或者帮助犯罪行为为内容的合同;(2)危害家庭关系型,比如约定断绝亲子关系的协议;(3)违反道德型,如开设妓院的合同,实践中以性行为为对价获得借款的情形;(4)射幸行为型,如赌博,巨奖销售变相赌博等;(5)违反人权和人格尊严行为型,比如过分限制人身自由换取借款的情形;(6)限制经济自由型,比如利用互相借款扩大资金实力以分割市场,封锁市场的协议;(7)违反公平竞争型;(8)违反消费者保护型;(9)违反劳动者保护型;(10)暴利行为型。何为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即如果投资虚拟货币的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那么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比如签订了投资虚拟货币的合同,如果该合同存在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形,则该合同无效。这次《通知》中,对于相关行为认定无效的路径为「背俗无效规则」。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是什么?我国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则包括了「违法无效规则」和「背俗无效规则」。合同无效与不受法律保护之间存在本质的区别。不受法律保护意味着投资人依据委托协议的诉求不会受到法院的任何评价。合同无效则不然。根据《民法典》第157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据此,合同无效后法院仍会对委托人所托付之财产进行相应处理。比如行为人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炒币是非法的吗?如前文所述,我国对虚拟货币的监管政策是明确的、一贯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明确:比特币交易作为一种互联网上的商品买卖行为,普通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拥有参与的自由。我国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则包括了「违法无效规则」和「背俗无效规则」。联系上文《通知》中关于投资虚拟货币行为无效的表述,明确指向的是「背俗无效规则」。而非是以投资虚拟货币行为违法为由,而认定合同无效。根据《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和《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我国目前未认可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货币属性,禁止其作为货币进行流通使用等金融活动,但并未否定虚拟货币可以作为一般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也未禁止其作为普通虚拟商品进行交易流转。也就是说,大家口中所说的「炒币」,并不能简单、直接地理解为违法、非法。当炒币行为,且某种特定的炒币行为违背公序良俗的,才会被认为无效。即便无效,《通知》也并未指出炒币是违法的。如何理解风险自担?我们在「如何理解非法集资新规中的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损失?」一文中曾对自行承担损失有过明确的解读。风险自担不是指合法权益不受法律保护!不是指三不管!风险自担意味着损失自担。而这里损失自担,应参照如下内容:参考《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的规定,以“e租宝”为例:涉案金额745亿元,轰动全国的“e租宝”案件在立案后五年的2020年1月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e租宝”案首次资金清退公告,于2020年1月16日对在“e租宝”网络平台参与集资且已经参加信息核实登记的受损集资参与人进行资金清退。由于该案的定性是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属于非法集资类案件,案件追缴的资金要完成清退,即平台剩余资金按照比例返还给集资参与人。根据公开的信息有人统计过,清退的资金比例在40%-50%之间。也就是说:如果你投入了100万元,能拿回的资金在40万到50万之间(这已经是同类案件中比例较高的情况),这部分属于清退资金。而未得到清退的50万-60万,这部分损失由你自行承担。这就是《条例》中提及的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损失。o5 最高院、最高检首次成为政策发布主体与以往发布的风险提示、公告、通知相比,这次《通知》的发布主体出现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但这其实并不意外,毕竟两高属于我国最高司法机关。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出现在这里是应有之义。这也进一步印证了「答记者问」中提出的:打击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是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落实国家总体安全观的必然要求。此外,两高后续可能会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我们有必要以理性的眼光看待这次《通知》,明确其中重点及指向性。这次《通知》打击的是「交易炒作」,追究的是「违法犯罪」,保护的是「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我们在「金融、能源,比特币、挖矿」一文中曾指出,从传统的证券发行和交易市场来看,世界各国对证券发行都秉持着严厉监管的态度,从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公共利益。在长久实践的过程中,各国对证券发行和交易的监管思路和框架日臻成熟。监管的重点都在于保护证券市场投资者,并普遍遵循着“监管强度与投资者利益受损的可能性呈正比,与投资者自身的专业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呈反比”的监管逻辑。当前,虚拟货币市场鱼龙混杂,虽然有比特币、以太币等成熟案例,但其中充斥更多的是以「区块链+虚拟货币」的名义进行金融诈骗、非法集资、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反观市场,越来越多的对区块链所知甚少、风险承受能力较低的普通民众参与了进来。因此,为了保证金融市场的稳定,我国对虚拟货币的投资一直是明确的、一贯的,即对其加以诸多限定,不纵容投资者过度的“热情”,坚决打击交易炒作行为。所以,《通知》从标题到内容,指向的都是「虚拟货币交易炒作」,而非「虚拟货币交易」。当然,对于「虚拟货币交易」,要风险自担。「明确」和「一贯」还体现在对犯罪的不姑息。《通知》中列举的予以禁止的「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用现有的刑法体系完全可以进行评价,可以预见的是,上述业务活动会成为监管接下来的重点关注对象。政策的落脚点还是维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无论是给过热的市场“泼冷水”,还是打击滋生在市场的花样繁多的违法犯罪活动,其政策制定对标的是国家金融安全战略,其落脚点是「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发布于 2021-09-25 14:44虚拟货币​赞同 114​​29 条评论​分享​喜欢​收藏​申请

正本清源之三:在中国持有和交易“虚拟货币”的法律分析--区块链--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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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清源之三:在中国持有和交易“虚拟货币”的法律分析

单志广 何亦凡

2020年11月03日08:48 | 来源:人民网-区块链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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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Cryptocurrency)在很多宣传中被定位为“货币”或者“金融投资产品”,但不论每个人如何认知,可以肯定的是,在金融范畴内,“虚拟货币”并非“货币”。虽然在中国没有专门针对“虚拟货币”的立法,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于2017年9月4日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以下简称“94公告”),所谓的“‘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也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另外,根据《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银发[2013]289号)(以下简称“289号文”)的规定,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因此,根据94公告、289号文等中国现行金融监管政策,“虚拟货币”属于没有经过合法注册的涉金融和投资属性的事物,“虚拟货币”在金融领域是被禁止与法定货币兑换、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买卖,或进行发行融资交易的。

但因为“虚拟货币”的去中心化和可离线交易的特点,从技术和监管角度又难以做到让其在国内完全消失。因此,近年来国内持有和交易“虚拟货币”的人群仍然广泛存在。虽然这仍是一个小众市场,但随着数字经济的高速发展,参与“虚拟货币”的人群越来越多,可能对中国金融监管和社会秩序产生影响。

本文的目的是根据94公告、289号文对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持有和交易“虚拟货币”进行分析。因为“虚拟货币”存在形式和所用技术的特殊性,本文将从多个场景入手开展尽量全面的分析和讨论。

本文所称的“虚拟货币”不包括各国已发行或将发行的法定数字货币,同时本文也不涉及中国境内主体使用“虚拟货币”作为购买、投资或经营传统业务的支付或收款手段的情况。

一、“虚拟货币”的取得

1. 当事人为自然人,在中国境内,在没有支付任何对价的情况下,通过挖矿、空投或接受赠与等方式取得“虚拟货币”,94公告、289号文并未予以明确禁止,但金融监管层面是不支持上述活动的;

2. 当事人为自然人,在中国境内,通过支付法定货币,从某组织或个人处取得的“虚拟货币”,94公告、289号文并未予以明确禁止,但该出售虚拟货币的组织或个人可能从事因发售、提供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间兑换等业务而涉嫌违法;

3. 当事人为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外,通过合法出境的资金从任何其他方购买“虚拟货币”,94公告、289号文并未予以明确禁止;

4. 当事人本身持有合法取得的某种“虚拟货币”,通过以币币交易的形式,取得另外一种“虚拟货币”,在不涉及洗钱的情况下,94公告、289号文并未予以明确禁止。

二、“虚拟货币”的卖出和提现

1. 持有人将持有的“虚拟货币”免费赠与其他人,94公告、289号文并未予以明确禁止,且289号文界定比特币具有虚拟商品的属性,从法理角度理解,作为虚拟商品的赠与行为应属于意思自治的范畴,但受赠方需就免费取得的资产向中国税务机关申报个人所得税,如未进行纳税申报,则涉嫌偷税漏税行为;

2. 持有人以支付人民币的方式在境内买入“虚拟货币”,再通过任何形式卖出提现为外币,或者持有人以支付外币的方式在境外买入“虚拟货币”,再通过任何形式卖出提现为人民币,在上述情况下,无论买入与卖出之间经过多少次币币交易转换,其本质上违反了中国外汇管制相关规定并涉嫌洗钱犯罪;

3. 持有人为中国公民,将持有的“虚拟货币”卖出提现后,不论地区和币种,只要有盈利,均需向中国税务机关申报个人所得税,如未进行纳税申报,则涉嫌偷税漏税行为;

4. 持有人将合法取得的“虚拟货币”,在不涉及洗钱和偷税漏税的情况下,以个人对个人的交易方式转让给其他人,94公告、289号文并未予以明确禁止,但不被政策鼓励;

5. 持有人为中国公民,在知情的情况下,将其持有的“虚拟货币”卖出给他人,变相协助他人将资金非法出入境,则同样涉嫌洗钱犯罪,如果他人资金本身为非法所得,则可能涉及更多项犯罪。

三、“虚拟货币”的交易服务

1. 任何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境内提供“虚拟货币”信息,包括提供个人间交易的撮合信息,涉及94公告规定的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的,被予以禁止;

2. 任何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境内或境外提供“虚拟货币”交易服务,并在中国境内建立人民币通道和资金池,收取交易手续费等行为,被法律禁止;

3. 任何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境内发行“虚拟货币”,并集资人民币,被法律禁止,并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罪;

4. 任何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境内发行“虚拟货币”或提供相应交易服务,形成组织体系,通过个人之间交易的形式开展业务的,被法律禁止,并涉嫌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如果组织体系内设置有不同层级以及提成机制,还可能涉嫌传销罪;

5. 任何组织或个人利用“虚拟货币”的交易特点,主观提供绕过中国外汇管制的资金出入境服务的,形同地下钱庄服务,涉嫌洗钱罪。

总体来说,如果个人在境内希望购买和持有“虚拟货币”,可以有比较合法的方式实现,但在卖出环节,触犯法律的可能性就很高。任何在中国有组织并涉及到资金池的“虚拟货币”发行和交易服务基本上都违反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

在多个地方法院的裁判文书中,认定“虚拟货币”为资产并给予保护。挖矿获取“虚拟货币”也并未违反94公告、289号文的禁止性规定,但需要有变现的渠道。以个人的方式从挖矿企业那里收购“虚拟货币”不违反上述94公告、289号文的禁止性规定,但收购后,再次销售则可能触发反洗钱和反非法集资的金融监管,导致账户被封等法律责任。

“虚拟货币”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在区块链技术普及上具有非常正面的意义,并且“虚拟货币”的发展,也加速了各国货币管理部门积极研究和推动法定数字货币。法定数字货币的广泛使用,会极大地促进资金流通效率,将会对商业世界产生巨大的正面影响。而这一切,也得益于“虚拟货币”行业的创新和尝试。法定数字货币和“虚拟货币”不同之处主要在于是否合法关联线下资产。目前“虚拟货币”仍然是以金融游戏或模拟盘的方式存在,与现实世界的劳动和生产没有任何关联,要突破这个局限,就需要各国针对数字资产进行详细立法,通过法律将线下资产关联到Token上,类似目前股票交易所的信息化系统内的一串码就代表了股权的合法持有一样。

不论“虚拟货币”对区块链技术的普及具有多么大的积极影响,在实际操作层面,持有和交易“虚拟货币”都必须严格遵守所在国家法律法规。公众应对中国有关“虚拟货币”的相关法律法规有一定的认识,以便在接触到“虚拟货币”时,能够严格守法合规。“虚拟货币”受众范围非常小,专业性也很强,建议普通大众在没有相关知识的情况下,不要轻易涉足,避免在无意识的情况下触犯法律。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

(责编:张天娇(实习生)、王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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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_国务院部门文件_中国政府网

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_国务院部门文件_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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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

发文机关:

人民银行 网信办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

发文字号:

银发〔2021〕237号

来  源:

人民银行网站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货币(含外汇)

公文种类:

通知

成文日期:

2021年09月15日

标       题:

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

发文机关:人民银行 网信办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

发文字号:银发〔2021〕237号

来       源:人民银行网站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货币(含外汇)

公文种类:通知

成文日期:2021年09月15日

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

银发〔2021〕2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近期,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抬头,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滋生赌博、非法集资、诈骗、传销、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为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虚拟货币和相关业务活动本质属性

(一)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二)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对于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对于相关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境内工作人员,以及明知或应知其从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仍为其提供营销宣传、支付结算、技术支持等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四)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二、建立健全应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工作机制

(五)部门协同联动。人民银行会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协同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指导各地区按统一部署开展工作。

(六)强化属地落实。各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相关风险负总责,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牵头,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以及网信、电信主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参加,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统筹调动资源,积极预防、妥善处理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有关问题,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三、加强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监测预警

(七)全方位监测预警。各省级人民政府充分发挥地方监测预警机制作用,线上监测和线下排查相结合,提高识别发现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的精度和效率。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等部门持续完善加密资产监测技术手段,实现虚拟货币“挖矿”、交易、兑换的全链条跟踪和全时信息备份。金融管理部门指导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加强对涉虚拟货币交易资金的监测工作。

(八)建立信息共享和快速反应机制。在各省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网信部门、公安机关等加强线上监控、线下摸排、资金监测的有效衔接,建立虚拟货币交易炒作信息共享和交叉验证机制,以及预警信息传递、核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

四、构建多维度、多层次的风险防范和处置体系

(九)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服务。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资金划转和清算结算等服务,不得将虚拟货币纳入抵质押品范围,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十)加强对虚拟货币相关的互联网信息内容和接入管理。互联网企业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为相关调查、侦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网信和电信主管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及时依法关闭开展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的网站、移动应用程序、小程序等互联网应用。

(十一)加强对虚拟货币相关的市场主体登记和广告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虚拟资产”“加密货币”“加密资产”等字样或内容。市场监管部门会同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涉虚拟货币相关广告的监管,及时查处相关违法广告。

(十二)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发现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问题线索后,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等相关部门依法及时调查认定、妥善处置,并严肃追究有关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的法律责任,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十三)严厉打击涉虚拟货币犯罪活动。公安部部署全国公安机关继续深入开展“打击洗钱犯罪专项行动”“打击跨境赌博专项行动”“断卡行动”,依法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中的非法经营、金融诈骗等犯罪活动,利用虚拟货币实施的洗钱、赌博等犯罪活动和以虚拟货币为噱头的非法集资、传销等犯罪活动。

(十四)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加强会员管理和政策宣传,倡导和督促会员单位抵制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对违反监管政策和行业自律规则的会员单位,依照有关自律管理规定予以惩戒。依托各类行业基础设施开展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监测,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问题线索。

五、强化组织实施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部门、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应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形成中央统筹、属地实施、条块结合、共同负责的长效工作机制,保持高压态势,动态监测风险,采取有力措施,防范化解风险,依法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全力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十六)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教育。各部门、各地区及行业协会要充分运用各类媒体等传播渠道,通过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虚拟货币炒作等相关业务活动的违法性、危害性及其表现形式等,增强社会公众风险防范意识。

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网信办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

2021年9月15日

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

银发〔2021〕2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近期,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抬头,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滋生赌博、非法集资、诈骗、传销、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为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虚拟货币和相关业务活动本质属性

(一)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二)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对于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对于相关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境内工作人员,以及明知或应知其从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仍为其提供营销宣传、支付结算、技术支持等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四)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二、建立健全应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工作机制

(五)部门协同联动。人民银行会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协同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指导各地区按统一部署开展工作。

(六)强化属地落实。各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相关风险负总责,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牵头,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以及网信、电信主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参加,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统筹调动资源,积极预防、妥善处理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有关问题,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三、加强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监测预警

(七)全方位监测预警。各省级人民政府充分发挥地方监测预警机制作用,线上监测和线下排查相结合,提高识别发现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的精度和效率。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等部门持续完善加密资产监测技术手段,实现虚拟货币“挖矿”、交易、兑换的全链条跟踪和全时信息备份。金融管理部门指导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加强对涉虚拟货币交易资金的监测工作。

(八)建立信息共享和快速反应机制。在各省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网信部门、公安机关等加强线上监控、线下摸排、资金监测的有效衔接,建立虚拟货币交易炒作信息共享和交叉验证机制,以及预警信息传递、核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

四、构建多维度、多层次的风险防范和处置体系

(九)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服务。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资金划转和清算结算等服务,不得将虚拟货币纳入抵质押品范围,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十)加强对虚拟货币相关的互联网信息内容和接入管理。互联网企业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为相关调查、侦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网信和电信主管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及时依法关闭开展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的网站、移动应用程序、小程序等互联网应用。

(十一)加强对虚拟货币相关的市场主体登记和广告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虚拟资产”“加密货币”“加密资产”等字样或内容。市场监管部门会同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涉虚拟货币相关广告的监管,及时查处相关违法广告。

(十二)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发现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问题线索后,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等相关部门依法及时调查认定、妥善处置,并严肃追究有关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的法律责任,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十三)严厉打击涉虚拟货币犯罪活动。公安部部署全国公安机关继续深入开展“打击洗钱犯罪专项行动”“打击跨境赌博专项行动”“断卡行动”,依法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中的非法经营、金融诈骗等犯罪活动,利用虚拟货币实施的洗钱、赌博等犯罪活动和以虚拟货币为噱头的非法集资、传销等犯罪活动。

(十四)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加强会员管理和政策宣传,倡导和督促会员单位抵制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对违反监管政策和行业自律规则的会员单位,依照有关自律管理规定予以惩戒。依托各类行业基础设施开展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监测,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问题线索。

五、强化组织实施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部门、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应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形成中央统筹、属地实施、条块结合、共同负责的长效工作机制,保持高压态势,动态监测风险,采取有力措施,防范化解风险,依法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全力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十六)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教育。各部门、各地区及行业协会要充分运用各类媒体等传播渠道,通过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虚拟货币炒作等相关业务活动的违法性、危害性及其表现形式等,增强社会公众风险防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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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

近期,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抬头,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滋生赌博、非法集资、诈骗、传销、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为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中国全面禁止虚拟货币交易】-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全面禁止虚拟货币交易】-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首页 > 发展改革工作 > 国际合作 > 世经动态

中国全面禁止虚拟货币交易

发布时间:2021/09/27

来源:国际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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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媒称,中国人民银行24日发布通知,全面禁止与虚拟货币结算和提供交易者信息有关的服务。从事非法金融活动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中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被禁行列,相关部门将强化对与之相关的一切行为的监控。  据日本《朝日新闻》9月25日报道,中国央行发布的通知指出:“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抬头,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滋生赌博、非法集资、诈骗、传销、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它同时列举了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的名称,明确表示其不得在市场上流通。未来各主管部门将加强监督和打击力度。  报道称,虽然中国此前一直禁止在国内进行有关虚拟货币的交易活动,但用户似乎依然可以利用境外的交易所进行交易。  据报道,中国政府预计将在明年正式发行数字人民币,为避免引发市场混乱,出台了禁止发行加密货币等民间数字货币的方针。  另据英国《金融时报》网站9月24日报道,中国正将其监管“火箭筒”指向数字资产市场一个利润丰厚且规模庞大的部分:在境外开设业务以规避本地法规的加密货币交易所。报道称,作为一系列打击加密货币行动的最新举措,中国央行周五称,境外机构向中国境内提供相关服务是非法的。它警告说,任何帮助这些机构运营或是提供营销宣传和技术支持的境内工作人员都将被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又据西班牙《国家报》网站9月24日报道,中国正在加强对加密货币的打击力度。中国央行24日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宣布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任何虚拟货币相关的业务活动为非法活动。该通知把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中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视为非法的金融活动。  据报道,该通知是由10家政府监管部门联合发出的。  报道指出,中国的银行从2013年开始被禁止从事加密货币业务,但上述通知在性质划分和影响范畴等方面比过去的禁令更为严格。  报道称,该通知引发数字货币价格暴跌。信息网站币虎网站上数千种加密货币比24小时前的价格平均下降了5.7%。比特币下跌5.3%,跌至41450.8美元。  相关监管部门表示,中国曾是这些数字货币的主要市场之一,未来将开发“新系统”以应对加密货币带来的风险。中国央行表示,加密货币扰乱了金融系统,为洗钱、诈骗、传销、赌博等犯罪活动提供了方便。无视禁令者将受到调查,并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报道还称,加密货币矿场将被关闭,不允许开设新矿场。  报道指出,该通知进一步加大了中国自2017年以来对加密货币施加的压力。这项禁令一方面是一系列环保措施的组成部分——在电脑上挖掘加密货币需要消耗大量电力,并造成碳排放;另一方面是一场强有力的监管运动,避免金融系统遭受过度风险。  此外据俄罗斯报纸网9月24日报道,中国人民银行24日发布关于全面禁止一切虚拟货币交易的通知。比特币价格在1小时内暴跌3000多美元,跌幅达6%。  据报道,在比特币价格下跌的背景下,山寨币价格也纷纷降低。以太坊价格下跌7%,卡尔达诺和币安币贬值6%。  (来源:参考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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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1在各联盟的细节

2在各国家或地区的细节

开关在各国家或地区的细节子章节

2.1亚洲

2.2美洲

2.2.1北美洲

2.2.2中美洲

2.2.3加勒比地区

2.2.4南美洲

2.3欧洲

3參見

4參考文獻

开关目录

比特币在各国或地区的合法性

6种语言

العربيةEnglish日本語RomânăРусскийTiếng Việ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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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列表不完整,欢迎您扩充内容。

比特币的法律地位   法定貨幣   允许(合法使用比特币)   有争议(对比特币的合法使用有一些限制)   有争议(基于现有法律的解释,但不直接禁止比特币)   禁止(全部或部分禁止)

本列表列出比特币在世界各国家或地区的合法性和相关政策。 [1]各國對比特幣都有不同的政策。

在各联盟的细节[编辑]

国家或地区

不合法性

 欧洲联盟

合法

欧洲银行业管理局:虛擬貨幣不受法律保障。2012年12月6日央行在该报告中写道:“本报告是为讨论虚拟货币体系提供基础的第一次尝试。尽管这些体系可能在金融创新和为消费者提供另外的支付工具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同时它们显然也会产生风险。”该报告补充道:“由于虚拟货币体系的规模小,除了这些体系的用户,这些风险不会影响到任何人。”该报告回顾了比特币的历史,评论了其基本特征,包括货币方面和技术操作方面。[2][3]

在各国家或地区的细节[编辑]

亚洲[编辑]

国家或地区

不合法性

 俄羅斯

合法

2014年2月8日,政府宣布全面禁用比特币。 [4]

2016年11月,俄罗斯联邦税务局宣布比特币“并非违法”。[5][6]

2017年4月10日,根据俄罗斯财政副部长阿列克谢·莫伊耶夫(Aleksey Moiseev)的说法,到2018年俄罗斯可能会承认包括比特币的加密货币。[7]

 以色列

合法

2014年2月19日,以色列政府对公众发出警告:“这种匿名性可用于犯罪活动,包括洗钱、非法融资和资助恐怖主义。” [8]

截至2017年,以色列税务机关发表声明称,比特币和其他加密货币不属于货币的法律定义,既不属于金融证券的定义,也不属于应税资产。[9]每次出售比特币时,卖方都必须缴纳25%的资本利得税。矿工、比特币交易商将被视为企业,并且必须缴纳企业所得税以及征收17%的增值税。[10]

 中華人民共和國

禁止

根据央行等五個部委2013年印發地《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虽然比特币被称为“货币”,但“並非真正意義的貨币”。根据央行货币金银局官网2017年发布的《关于冒用人民银行名义发行或推广数字货币的风险提示》,央行尚未发行法定数字货币,也未授权任何机构和企业发行法定数字货币,无推广团队。目前市场上所谓“数字货币”均非法定数字货币[11],因此,引起了中国大陆媒体题为“比特币们究竟是不是货币?”,对各国央行货币政策的质疑。[12]

2013年12月5日,继维基解密泄露美国外交电报事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成功地防范了信息风险后,[13][14]为了防范金融风险,中國人民銀行等五個部委及时地印發了《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宣布比特幣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監管範疇內,將不被視為有效的交易結算工具,因為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非真正意義的貨幣。

2014年初,中國人民銀行的一份研究报告认为,比特币的使用存在以下五个方面的风险:

政策风险:比特币的去中心化特性会可能对传统货币体系产生威胁,影响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并减少财政收入;

法律风险:目前比特币仅仅作为虚拟商品而不是货币受到各国的法律保护;

投机风险:比特币没有国家信用或实物资产作保障,并且价格可能出现大幅波动,对投资者来说风险极大;

洗钱风险:比特币具有匿名性和不受地域限制的特点,资金流向难以监测,将非常容易规避政府的监管;

替代风险:比特币还存在信用保证缺失、安全性能较差和易导致通缩等缺陷,同时还得面对各种后起的山寨币的竞争,存在较大的替代风险。[15]

向记者回答有关问题,称“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并要求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以比特币为产品或服务定价,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买卖比特币,不得承保与比特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比特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与比特币相关的服务[16][17]。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关于货币体系演变的思考和言论。

2009年3月23日,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不久,比特币创建之际,在央行官方网站发表《关于改革国际货币体系的思考》一文,提出了去主权化的国际货币体系,即“创造一种与主权国家脱钩、并能保持币值长期稳定的国际储备货币”。 这篇文章在大陆官方网站消失。[18]

2014年4月11日, 比特币“与集邮者收集的邮票一样”,“是一种能够交易的资产而非支付货币”。[19]

2016年2月13日, “比特币是不要中央银行的”数字货币。[20]

在2017年3月10日,“数字货币、区块链等技术会产生不容易预测到的影响。”[21]

2017年2月1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員、中國人民銀行原行長李禮輝表示:“比特幣,它是建立在一個無國界的平台上,.....對人民幣匯率會有一定的影響,在一定意義上還是會對國家的金融安全造成一定的衝擊。”李禮輝說:“既然比特幣和比特幣的交易平台具有了金融的屬性,就必須裝進法律和監管的籠子裡頭。”[22]

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要求禁止虚拟货币交易[23]。

2018年7月6日,新华社记者从中国人民银行获悉,人民币参与交易的比特币,其全球占比从之前的90%以上,已经降至1%不到,基本实现无风险退出。[24]

2021年5月21日晚间,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召开第五十一次会议,会议提出三点大要求,其中很重要的一点是: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行为。

2021年五月底开始,内蒙古、新疆、青海、四川相继出台政策,全面清理和关停虚拟货币挖矿业务。其中四川的比特幣礦場遭到斷電[25]。

2021年6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约谈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邮储银行、兴业银行和支付宝等银行和支付机构,就嚴打包括比特幣在內的虛擬貨幣提出要求[26]。

2021年7月6日,中國人民銀行营业管理部发布《防范虚拟货币交易活动的风险提示》,要求相关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等服务,也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虚拟货币服务[27]。

2021年9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十部委9月15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规定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对于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8]。

2021年9月24日,国家发改委、中宣部、中央网信办、公安部等部门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发改运行〔2021〕1283号),要求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列为淘汰类产业;严格限制虚拟货币“挖矿”企业用电报装和用能;严禁对新建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提供财税金融支持;停止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一切财税支持;停止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提供金融服务。对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有关规定禁止投资,严禁新增项目投资建设。对“挖矿”企业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限期淘汰。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停产或予以关闭。对违反规定者,依法追究相关责任[29]。

2021年11月16日,中國發改委新聞發言人孟瑋表示,加密貨幣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是由當局發行的貨幣,無法在市場上流通使用。中國發改委將針對產業集中式挖礦、國營單位涉及挖礦和比特幣挖礦展開全面整治。[30]

 台灣

合法

2013年12月30日,中華民國中央銀行與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共同表示,比特幣因為不具法償效力、不具真正通貨等特性而並不能視為貨幣。該行將比特幣視為高度投機之數位「虛擬商品」,但因可能有資安等種種風險,而建議民眾在交易時必須注意其風險,並且禁止比特幣於第三方支付的交易流程中所使用[31]。

 香港

合法

2014年1月15日,香港消委会警告:比特币等虚拟货币风险高。[32]

 日本

合法

2014年2月27日,日本监管机构开始研究比特币监管问题。早些时候,日本金融厅发言人向华尔街日报说,比特币交易所不在金融厅的监管范围内。日本央行近期也表示,央行并没有处在监管比特币交易所的位置上。财务省也说监管比特币不属于其职责所在。[33]

2016年6月3日 通過了一項法案,認為數字貨幣與法定貨幣類似,可以用作支付方式。[34] [35]

2017年4月1日日本仮想通貨法((改正資金決済法)Payment Services Law)生效,承認虛擬貨幣的合法支付地位。

 新加坡

合法

新加坡中央銀行2014年就比特幣是否監管表示,比特幣交易是商業考量,政府無權過問,也不會干涉比特幣的交易與使用行為。三大銀行之一DBS新加坡发展银行2020年底,推出Digital Exchange,提供四種法定貨幣和四種主要加密貨幣之間的兌換,數字資產正式貨幣化,比特幣現貨交易受承認[36]。

 泰國

合法 / 银行禁令

缺乏合適法規,視為非法行為。2013年7月,泰国当地一家比特币创业公司表示因为泰国中央银行已经完全禁止了比特币的流通交易,所以他们不得不终止了所有业务。[37]

 土耳其

合法 / 银行禁令

2021年4月16日,土耳其共和国中央银行发布了一项法规,禁止直接或间接使用包括比特币在内的加密货币和其他基于分布式账本技术的数字资产来支付商品和服务费用,理由是可能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害2021年4月30日开始的交易风险。[38]

 韩国

合法

禁止未成年人和所有外国人交易比特币。成年韩国人可以使用在银行也有真实姓名的账户在交易所进行比特币交易。银行和交易所负责核实客户的身份和执行其他反洗钱规定。[39][40]

美洲[编辑]

北美洲[编辑]

国家或地区

合法性

 美國

合法

即使在法律健全的美国,其不同的政府部门为比特币制定了不同的政策。根据财政部金融犯罪执法系统FinCEN2013年发布的虚拟货币个人管理《条例》,比特币是一种“货币”。相反,根据美国国内税收署2014年的《通知》,比特币等虚拟货币是“财产”而非“货币”。另外,根据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2017年对比特币ETF申请的决定,比特币即不是“财产”,也不是“货币”,而是一种“期货”。这些相互矛盾的政策为司法带来了困惑。[41]

2017年3月,美国西北大學普利茲克法學院 (Northwestern University - Pritzker School of Law)教授,約翰·麥金尼斯(John O. McGinnis)和 Boies Schiller Flexner 律師事務所律師,凱爾·羅氏(Kyle W. Roche)在他们发表的论文《比特幣:秩序無需法制的數碼時代》中指出,比特幣是一種潛在的第三種貨幣體系,對國家控制更具抵抗力,因為它沒有物理屬性 ,在加密下操作,並且可以創建設置數字上限。所需的信用不在于任何政府,而是在于那些核實比特幣交易过程中,去中心化去和共识主动性秩序。建立在非法治秩序上的比特幣,其重要性不但影響到它本身的發展,而且为其他領域開啟了超越国家法律的可持續性平台。[42]

2013年5月,美国财政部金融犯罪执法系统FinCEN发布了虚拟货币个人管理《条例》。阐述了具备“可转换”性的虚拟货币。这种类型的虚拟货币具有实际货币的同等价值,或是实际货币的替代品。[43] [44] [45]

2013年5月,美国国土安全局通告称,电子货币交易网Mt. Gox首席执行官馬克·卡普利斯(Mark Karpeles),没能如实告知他在富国银行开设的账户是用作货币兑换,并查封比特币交易账户。[46]随后,Mt. Gox公布交易认证机制——用户需提供政府承认的身份证和债务信息。[47][48]

2013年5月,加州政府金融(DFI)机构资深大律师,保罗·克莱顿,用信函通知《比特币基金会》终止货币交易活动。[49]比特币基金会律师派崔克·默克(Patrick Murck)表示,加州DFI似乎在试探性地,用这封信向比特币经济生态发送一个警告。[50]

2013年8月,美国德州联邦法官 Hirsh 把比特币裁为合法货币,受《联邦证券法》监管。[51][52][53]

2013年8月,美国政府税收征管机构担心有人用比特币逃税。[54]

2013年8月,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理事 Bart Chilton 认为它是一种期货。[55]

2013年8月,美国联邦调查局(FBI)担心比特币会被用来非法活动。[56]

2013年11月,美国司法部和美国证交会的代表出席美国参议院的一个听证会时称,比特币是一种合法的金融工具,这一说法预计将会推进比特币合法化的进程。据听证会上公布的文件,美联储主席伯南克认为,比特币“或具有长期的承诺”,也能够某一天“促进更快速、更安全和更高效的支付体系”。目前还没有必要对虚拟货币进行直接干预和监管。[57]

2014年3月25日,美国国内税收署25日发布通知,认定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为“财产”而非“货币”,并拟对虚拟货币交易征税[58]。

中美洲[编辑]

国家或地区

合法性

 哥斯达黎加

不被当作通货

2017年10月,哥斯达黎加中央银行(英语:Central Bank of Costa Rica)发表声明称,比特币和加密货币不被视为通货,不受法律支持,也不能在哥斯达黎加的国家支付系统上交易。中央银行强调,任何使用加密货币的人都需要自担风险。[59]

 薩爾瓦多

合法

主条目:比特币在萨尔瓦多(英语:Bitcoin in El Salvador)2021年6月9日,萨尔瓦多國會通過《比特幣法》,認定比特幣為該國法定貨幣[60][61][62]。同年9月7日,比特幣正式成為薩爾瓦多法定貨幣[63][64][65]。

 尼加拉瓜

自2014年起不受监管

截止2014年,尼加拉瓜政府并未通过任何关于比特币的法规,中央银行也没有发布任何裁决或指导方针。2014年1月新日报(西班牙语:El Nuevo Diario)报道称,一位美国银行家使用比特币购买了尼加拉瓜房地产。[66]:Nicaragua

加勒比地区[编辑]

国家或地区

合法性

 牙买加

合法

2017年,牙买加银行发表声明称,必须为利用加密货币技术创造机会。牙买加银行表示,他们计划开展一系列提高对加密货币的认识的活动。[67][68][66]:Jamaica

 千里達及托巴哥

合法

2018年,特立尼达和多巴哥中央银行(英语:Central Bank of Trinidad and Tobago)发表声明,表示愿意与提供金融科技和虚拟货币的公司合作,同时也警告虚拟货币具有风险性,可能促进犯罪活动,并且在出现问题时缺乏保险和监管机构的追索权[69]

南美洲[编辑]

国家或地区

合法性

 阿根廷

合法 / 银行禁令

比特币可能被视为货币,但不是法定货币。根据阿根廷民法典,比特币可能被视为商品或物品,并且比特币交易可能受民法典下的商品销售规则管辖。[66]:Argentina

2022年5月5日,阿根廷中央银行禁止金融机构促进任何与加密货币相关的交易。[70]

 玻利维亚

非法

完全禁止。[71]玻利维亚中央银行(英语:Central Bank of Bolivia)于2014年发布了一项决议,禁止比特币和任何其他不受国家或经济区监管的货币。[72]

欧洲[编辑]

国家或地区

合法性

 德國

合法

2013年8月,德国政府认可比特币的法律和税收地位,視為合法记账单位,成为全球第一个正式认可比特币合法身份的国家。[73]

 瑞士

合法

瑞士联邦政府目前正在评估比特币给瑞士金融系统带来的机会。他们也在评估比特币是否可以被认定为一种外汇,从而在现有法律下允许机构投资者进行比特币交易。[4]

 丹麥

合法

研擬將虛擬貨幣納入法規護規範。

 挪威

合法

視為一種商品資產,研擬課徵資本利得稅。

 法國

合法

法国政府宣布比特币违法,但几周後成立国家《比特币基金会》。[74]歐洲央行發表「虛擬貨幣架構」報告,法國比特幣交易平台取得PSP資格。

法国财政部于2014年7月11日颁布了有关虚拟货币专业人士,交易所和税收运作的法规。[75]

 英国

合法

2014年1月21日,审核比特币税收问题或调整增值税。[76]

參見[编辑]

比特幣法

反對比特幣法律示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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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李伟、赵蕊: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及争议解决现状分析——以北京市近三年司法裁判文书为样本_澎湃号·媒体_澎湃新闻-The Paper

伟、赵蕊: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及争议解决现状分析——以北京市近三年司法裁判文书为样本_澎湃号·媒体_澎湃新闻-The Paper下载客户端登录无障碍+1法治|李伟、赵蕊: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及争议解决现状分析——以北京市近三年司法裁判文书为样本2022-06-16 23:29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媒体字号原创 李伟、赵蕊 民主与法制周刊文/李伟、赵蕊来源:《民主与法制》周刊2022年第21期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及争议解决现状分析——以北京市近三年司法裁判文书为样本 虚拟货币在当前已不是陌生概念——自2009年比特币诞生,2010年第一次有人用比特币换取比萨,2014年被认为是通证经济的基础。除比特币之外,全世界目前已经发行上百种虚拟货币,如莱特币、无限币、便士币等等。如今,以比特币为代表的虚拟货币,已然成为一种对冲风险的投资选择。与虚拟货币不断扩大的应用场景相对应的,则是其尚未被现实社会所普遍接受,并且已对现行社会规范带来不少的挑战。目前,关于涉虚拟货币的政策监管、民事纠纷、刑事风险等问题不断出现。其中,民事领域中涉及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行为效力认定、权利救济等问题存在较大争议。笔者结合近三年来北京市法院公布的涉虚拟货币的裁判文书,就涉及虚拟货币民事法律问题的司法现状进行梳理总结。一、 什么是虚拟货币? 如果我们在搜索网站上输入“虚拟货币”,能够检索到的概念往往过于专业而导致晦涩难懂,比如:“虚拟货币是一种依托于区块链网络,基于去中心化的共识机制,以非对称加密的收敛算法确保交易流通安全性,通过私钥控制的、模拟现实中支付工具或证券等形式权益凭证的虚拟凭证。”而仅从通识和感性认知的角度出发,我们完全可以抛下高深的专业术语,以比特币为例,尝试以故事形式将其形象化。比如甲乙二人有一笔交易,为了避免日后发生纠纷,便请来专业的记账人员丙将之记录在账本里。但某天丙意外死亡、账本也不翼而飞,甲乙之间的交易记录从此无法查证。为了避免这种情形,显而易见的方法就是多找几个记账人员一起记录这笔交易,这样即使其中某个记录出现问题,还有其他账本可查。专业化记账服务必然需要支付报酬,那么这些记账人员之间便产生了同业竞争,其中记录最快的便会得到一笔奖金,这个奖金便可以理解为“比特币”。而网络上的交易每时每刻都在海量发生,背后就会有无数的电脑玩命运行着,争取快准狠地记录大家的账单信息以赚取最多的比特币,这个过程就可以理解为“挖矿”。每隔一段时间记账产生的账单会打包放入一个箱子里,这个箱子就叫做“区块”,区块和区块链接在一起,就形成了“区块链”。 可见,虚拟货币具有三个典型特征:一是去中心化。虚拟货币是在网络记账过程中依靠算法运行而产生并交付的,并不依赖于银行、金融机构等中心化主体的发行和结算,这就意味着这些虚拟货币的流转和交易很可能缺乏现行法律体系下责任承担的适格主体。二是匿名性。虚拟货币的交易可以在完全匿名的情况下、以点对点的形式进行,并不必然涉及身份验证等环节,由随机数构成的“私钥”也很难获知虚拟货币持有主体的身份,这一特性很容易导致其沦为非法融资、洗钱的工具。三是缺乏价值支撑。虚拟货币仅因特定的虚拟社区中成员间的共识才能成为交换媒介,其价值不基于国家信用背书,存在价格操纵、虚假资产等风险。二、 关于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 (一) 我国关于对虚拟货币的属性界定 截至目前,我国尚未出台有关虚拟货币的法律或行政法规,由相关主管部门颁布的涉及虚拟货币监管的规范性文件汇总(见表1): 根据上述规范性文件的内容,虚拟货币在我国明确被否认具有法定货币属性。2013年发布的《通知》中明确指出:“虽然比特币被称为‘货币’,但由于其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与此同时,各规范性文件并未否认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认定其为“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 此外,由于虚拟货币不是法定货币,因此与虚拟货币相关的若干行为也被明令禁止,如2017年发布的《公告》,就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2013年发布的《通知》中,规定“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以比特币为产品或服务定价,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买卖比特币,不得承保与比特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比特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与比特币相关的服务,包括:为客户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服务;接受比特币或以比特币作为支付结算工具;开展比特币与人民币及外币的兑换服务;开展比特币的储存、托管、抵押等业务;发行与比特币相关的金融产品;将比特币作为信托、基金等投资的投资标的等”。 (二)司法实践中对于虚拟货币的属性认定 鉴于上述规范性文件中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一般都遵循以下两个原则:一方面,一旦在民事法律行为中出现将虚拟货币作为法定货币使用的情形,那么可以根据上述规定将该行为认定为无效;另一方面,由于虚拟货币的价值在不停波动,合同缔结时、纠纷产生时、司法审判时各个时点之间的虚拟货币的价格可能会存在巨大差异,那么将虚拟货币认定为非货币,则应适用物的返还规则而非货币的返还。 但是,对于“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这一界定,实践中存在不同的理解: 在(2021)京0105民初57041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法院认为虚拟货币可以作为一种商品,具有商品交易属性;(2019)京0102民初17907号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为比特币属于虚拟商品的性质,要获得比特币需要投入物质成本、时间成本及人的抽象劳动,因此“比特币”符合民法调整的客体范畴。上述判决倾向于认定虚拟货币具有物权客体属性。 在(2021)京01民终10939号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为我国现行法律虽未将“以太币”等网络虚拟财产规定为物权法上的“物”,但虚拟币的交易现实存在,持有者仍希望藉此获取利益,在网络环境下的商品交换过程中,虚拟币的价值取决于市场对虚拟币充当交易媒介的信心,所以,该种虚拟币属于合同法上的交易对象,具有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民事利益”。可见此判决的观点认为虚拟货币是虚拟财产,属于债权客体,可以作为合同法上的交易对象。 但是,在(2019)京0114民初22088号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为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法律对比特币的保护作出规定,还不能认可比特币为民法总则上的虚拟财产,因此比特币既非法定货币,亦无法与法定货币进行兑换,甚至无法作为虚拟财产受我国法律保护。 由此可见,虽然《通知》中将虚拟货币认定为虚拟商品,但是对于这一虚拟商品如何定性、如何受到法律保护等没有相关规定,在实践中仍存在不同的认识和观点。三、涉虚拟货币的行为效力认定及后果承担 (一)涉虚拟货币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认定 司法实践中,认定涉虚拟货币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主要依据以下法律和规范性文件条款(见表2): 涉虚拟货币民事法律行为大致可分为两类: 一类是民事主体之间的交易、投资、互换等,从近年司法审判结果中可以看出,多数都根据《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和民法典第153条因“违背公序良俗”将之认定为无效,如(2022)京03民终239号合同纠纷案中,原被告将虚拟货币作为以物易物交换对价的合同被认定为无效;(2021)京03民终19166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中,原告进行虚拟货币的投资和交易行为被判不受法律保护;(2021)京03民终18277号委托合同纠纷案中,以虚拟货币作为交易介质的委托合同被认定为无效。但也存在少数裁判案件中认可其效力的情况,如(2021)京0105民初57041号民间借贷纠纷案中,法院将以虚拟货币作为支付对象的合同认定为有效。 另一类是商事主体之间进行的比特币挖矿活动,司法裁判的方向和结果较为统一,如(2021)京0101民初6309号矿机委托合同纠纷案中,对于比特币挖矿活动的性质认定,法院认为应与上述《通知》精神维持相同的理解,即比特币系一种特定虚拟商品,而比特币挖矿活动系通过一定设备及行为获取虚拟商品比特币的相关投资活动。对于挖矿行为的效力评价,因其与民法典第9条绿色原则规定精神相悖,亦不符合产业结构调整相关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监管要求,违反公序良俗,而对其效力予以否定性评价。 (二)涉虚拟货币的民事法律行为后果承担 在少数司法裁判案件中,将涉虚拟货币的民事法律行为认定为有效,则按照双方之间的合同义务对应履行即可。多数案件的裁判结果是将涉虚拟货币的民事法律行为、订立的合同认定为无效。根据民法典第157条关于合同无效法律后果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少数法院判决返还,如(2019)京0102民初17907号委托合同纠纷案中,原告与被告之间关于代管比特币的委托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后,被告所持比特币属于因无效合同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而多数法院认定双方交易、投资虚拟货币的行为均有过错而判决损失自担,如(2021)京0108民初50738号案、(2021)京0105民初41408号案、(2021)京03民终14106号案、(2021)京0112民初8164号案均作出了如上判决。 综上,笔者认为,作为一种新兴技术产物,虚拟货币对民事法律适用带来的问题和挑战需得到立法或政策监管的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与此同时,结合我国对于虚拟货币相关政策逐渐收紧以及近三年司法裁判趋势来判断,未来涉虚拟货币的民事法律行为较大可能仍被认定为无效。因此,在决定有关虚拟货币投资、交易等民事行为之前,需注意这些行为可能带来的不利后果,谨慎为之。 (作者:李伟,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蕊,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专业法学硕士研究生)原标题:《法治|李伟、赵蕊: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及争议解决现状分析——以北京市近三年司法裁判文书为样本》阅读原文特别声明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renzheng.thepaper.cn。+1收藏我要举报查看更多查看更多开始答题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Android版iPhone版iPad版关于澎湃加入澎湃联系我们广告合作法律声明隐私政策澎湃矩阵澎湃新闻微博澎湃新闻公众号澎湃新闻抖音号IP SHANGHAISIXTH TONE新闻报料报料热线: 021-962866报料邮箱: news@thepaper.cn沪ICP备14003370号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

全球政策 | 一张图看懂:比特币在世界各地的法律地位-36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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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币虚拟财产法律地位首获认定有何意义--区块链--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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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币虚拟财产法律地位首获认定有何意义

2019年08月02日08:27 |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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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比特币虚拟财产法律地位首获认定有何意义

虽然互联网法院对于比特币作为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给予肯定,体现了法院对于比特币作为数字货币的一种肯定,但这并不代表其有了所谓货币的法律地位及货币应有的价值属性。

□ 本报记者 王春 本报通讯员 童昊霞

近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对吴某诉上海某科技公司、淘宝公司网络比特币等“代币”或“虚拟货币”符合虚拟财产的构成要件,虽不具备货币的合法性,但对其作为虚拟财产、商品属性及对应产生的财产权益应予肯定。侵权责任纠纷(财产权纠纷)一案进行第二次网上公开开庭并当庭宣判,认定原告向被告上海某科技公司及淘宝公司主张侵权责任的依据不足,驳回了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这是杭州互联网法院首例涉比特币网络财产侵权纠纷案,也是我国法院首次对于比特币等数字货币虚拟的财产属性进行认定。

杭州互联网法院院长杜前向《法制日报》记者介绍说,比特币等“代币”或“虚拟货币”符合虚拟财产的构成要件,虽不具备货币的合法性,但对其作为虚拟财产、商品属性及对应产生的财产权益应予肯定。

网购比特币无法找回起诉索赔

2013年,吴某通过淘宝网店铺向上海某科技公司运营的“FXBTC”网站购买了2.675个比特币。

2019年5月7日,吴某通过案外人黄某经营的淘宝网店铺购买商品“FXBTC充值码¥497.5元(适合信用卡,普通用户也可购买)”,支付价款500元,该交易订单于同日显示发货、确认收货并完成。上述店铺标注其为比特币交易平台(www.FXBTC.com)官方店铺。吴某又于2013年11月30日向上述店铺的支付宝账号付款共计19920元。

之后他便忘了这事,直到2017年5月,当吴某想要再次登录“FXBTC”网站时却发现,网站早已关停,网站经营者也无法联系。

吴某认为,网站被关闭时,上海某科技公司未向其进行任何提示,此不作为行为导致其所购比特币无法找回,给其带来巨大经济损失。

与此同时,比特币、莱特币等互联网虚拟币以及相关商品为淘宝网禁发商品,淘宝公司没有履行审核义务,导致其在淘宝上买到了禁止交易商品,受到损失。因此,起诉要求两被告上海某科技公司和淘宝公司就其损失76314元(起诉时2.675个比特币的交易价格)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月22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于7月18日进行了宣判,以原告向被告主张侵权责任的依据不足驳回原告全部诉求。

杭州互联网法院认定了比特币的虚拟财产地位,但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是由于吴某未能尽到其举证证明责任。

关于吴某主张淘宝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法院认为,本案中涉案商品信息不存在明显违法或侵权的情形,吴某亦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曾就本案情况向淘宝公司进行过任何通知,淘宝公司并非涉案交易的相对方或涉案侵权行为的行为人,不存在明知或应知侵权行为存在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的情形,经吴某要求之后也已及时披露涉案交易相对方的认证信息,因此并不构成侵权。但平台应进一步加强商品信息发布的审核责任。

虚拟财产法律地位获法院认定

从2011年中国第一家比特币交易平台“比特币中国”成立,到2013年比特币交易平台“OkCion”上线,中国成为比特币交易最为活跃的市场之一。但与此同时,对于比特币的法律属性和风险监管问题,存在着广泛关注和热烈争议。

我国《民法总则》中已确立了网络虚拟财产是受法律保护的,但对互联网环境中生成的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之属性尚无明确规范。为了规范比特币交易市场,防范金融风险,2013年和2017年分别发布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和《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使用了“代币”和“虚拟货币”这两个术语,并将比特币定性为虚拟商品,但“虚拟商品”本身概念模糊,难以确定比特币的具体属性。

作为一种由代码构成的虚拟货币,其价值几何?本案审理法官陈莹说,这个案件最关键的争议点就在于比特币是否属于法律认可的虚拟财产,是否具有虚拟财产相应的构成要件,包括价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

此案的审理法官陈莹说,“在2013年和2017年,监管都有公告,防范代币风险,对于比特币货币地位予以否认,但是对于作为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是没有否认的。在这个案件里,就结合虚拟财产的构成要件,对比特币的法律地位进行认定。”

杭州互联网法院认为,从财产的构成要件看,首先,比特币具备财产的经济性或价值性,比特币通过“矿工”“挖矿”生成的过程及劳动产品的获得,凝结了人类抽象的劳动力,可以通过金钱作为对价转让、交易、产生收益、对应持有者在现实生活中实际享有的财产,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

其次,比特币具备财产的稀缺性,其总量恒定为2100万个,供应受到限制,作为资源其获得具有一定难度,无法随意取得;

最后,比特币具备财产的排他性和可支配性,作为财产具有明确的边界、内容并可以被转让、分离,其持有者可以对比特币进行占有、使用并获得收益。

判决对处理纠纷具有重要意义

这不是国内第一次涉及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在法律上的解释,去年10月,深圳国际仲裁院曾对一起比特币归还纠纷作出裁决,但对比特币来说,杭州互联网法院的判决,与先前有着不同的意义,这是我国法院第一次对比特币的虚拟财产属性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论述。

此次司法机关在判决当中的认定,对未来比特币等其他虚拟货币而引发的纠纷和争议的处理,具有重要意义,让未来国内法律在对于像比特币这样的数字资产的定义上,有了更多弥足珍贵的参考依据。

记者通过梳理发现,过去由于对比特币这类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认定不同,同样的虚拟货币纠纷可能产生截然不同的裁判结果。

2018年,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丁建强与陈映光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中,认为当事人双方交易的马克笔属于禁止流通的虚拟货币,由于案涉标的物本身的不合法性,涉及该标的物的交易行为亦不受法律保护。

在2017年周振美与济南曼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合同纠纷中,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因比特币产生的债务,均系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对原告要求返还比特币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中国(香港)金融衍生品投资研究院院长王红英指出,虽然互联网法院对于比特币作为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给予肯定,体现了法院对于比特币作为数字货币的一种肯定,这并不代表其有了所谓货币的法律地位及货币应有的价值属性,比特币等数字货币目前在我国尚未有非常明确的法律法规出台,也没有成立相关的数字货币交易所,因此类似于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买卖纠纷,在法律上很难得到明确的支持。我国在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相关法律规范的制定上仍有很长的路要走。

(责编:黄玲丽、陈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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